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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树病虫害测报实施方案
时间:2017-08-17   |   来源:原创  |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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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试验站桑树病虫害防控预测预报实施方案

一、 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桑树病虫害预防工作,强化对桑树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预警(以下简称测报)工作的管理,提高测报和防治成效,依据国家桑树病虫害防控体系构建《桑树病虫害监测预警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站示范县(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 测报对象

根据国家桑树病虫害防控体系构建要求,结合我站示范县(市)的桑树病虫危害情况,确定主要测报对象为桑树褐斑病。

三、 桑树病虫害预测预报组织及其职责

1、 红河综合试验站(省蚕蜂所)

(1)负责本辖区的测报网点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测报业务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

(2)综合分析基层单位和中心测报点上报的桑树病虫情监测、预报数据,及时发布本辖区内桑树病虫害中、长期预报、病虫情通报。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有关重大、危险性桑树病虫害疫情数据。

(3)及时汇总和报告本区域的主要桑树病虫害及突发性、危害性桑树病虫害发生和危害性情况,提出防治意见。

(4)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尚未颁布的本辖区内主要桑树病虫害的测报办法,并报国家测报中心备案。

(5)负责确定我省桑树病虫害测报对象和监测对象。

(6)负责各测报点测报人员岗位及测报技术培训、考核、审批测报人员。

(7)研究、推广测报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

2、 县(市)级站和野外观测点的职责

(1)负责县(市)级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综合试验站确定的测报对象,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桑树病虫害监测、预报和危险性桑树病虫害疫情相关数据核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2)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发布短、中期预报、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3)负责管理基层病虫情调查,根据监测对象的监测预报具体要求落实监测任务。确定调查责任区、责任人,及时整理调查资料,将测报信息上报综合试验站。

(4)定期对测报点病虫情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测报员的职责和条件

1、测报员登记管理。综合试验站建立测报员登记管理制度,县(市)级专职测报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人员变更须报综合试验站和国家桑蚕病虫害功能实验室。专兼职测报员要按时准确地进行病虫情调查,认真填写调查记录表格,及时报告病虫情调查结果。

2、测报员的条件要求。专职测报员应具备农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其它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五、测报点布局

每个示范县(市)各设三个桑树病虫害测报点,共设15个测报点。

六、测报调查

1、调查日期。2009年—2011年,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调查周期,期间每五天调查一次。

2、调查方法。

选择具有不同区域代表性的3个调查点,每个样本点按对角线取样方式,5点取样,每点取5株桑树,合计25株。采取固定桑树调查(红油漆标注)。主要调查内容是百叶发病率,百株发病率(见调查表一)。

3、资料整理。各县(市)测报点应按病虫种类建立台帐,分年度建立测报资料档案信息,使用计算机软件数据管理。

4、预测预报。预测应根据桑树病虫情发生发展规律,近期野外调查的病虫情信息,结合影响桑树病虫种群数量变动的主要因子未来变化情况,采取多种比较、分析、选择的方法,对其未来发生动态作出科学准确的预测。

各县(市)应根据桑树病虫的发生情况,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发布其发生动态及发生趋势预报。预报内容为发生期预报(包括病虫发生始、盛、末期)。发生量预报(包括虫害有虫株率、虫口密度、病害感病指数、感病株率)、发生范围预报(包括发生面积、发生地点)、危害程度预报(以轻、中、重三级表示)。

5、病情指数和防治效果计算公式。

植株被害率或发病率(普通发病率),可以说明被病虫为害的数字或比重,但不能表达各发病部位间的程度及对产量的影响。如有些叶斑或锈病类病害,在不同植株上或同一植株的不同部位上,为害程度有轻重之别,可根据病斑数目多少分为若干等级,例如分为:0、1、2、3、4、5等六级(级数可按具体情况有所增减)。计算病情指数(即严重度):

根据病情指数可以计算病情增减率

例:通过对某田块的桑褐斑病进行调查,在总体N片桑叶中取样100片,其中无病症的20片,有病症的80片,根据其不同程度分作六级(病级的划分依不同病害而制订)如下:(0)级20片、(1)级26片、(2)级2级24片、(3)级10片、(4)级10片、(5)级10片,则其病情指数应为:

由于许多因子的影响,病情变化不一,如在两次或多次调查时,其病情严重度分别为18和46,则其病情增减率为:

防治效果的检验。

测报的目的在于指导防治,防治后果如何,应从虫口密度或病情上有所反映,则:

E——防治效果

C——对照区虫口密度或病情指数

t——防治区(处理区)虫口密度或病情指数

6、报告制度。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每年的3、6、9、12月的27—30日各县(市)测报站应向综合试验站上报本辖区内病虫害发生、防治汇总情况,测报对象的调查数据及辖区内主要桑树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测预报的报告。4—9月于每月的1—5日分别报告上月新发生(发现)或发生严重的病虫害种类的发生情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的文字报告。

(2)不定期报告。新发生(发现)的危险性病虫疫情信息必须在7日内用电子邮件报综合试验站。

七、项目管理

测报工作纳入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红河综合试验站负责对各县(市)测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同时接受国家蚕桑病虫害功能实验室的工作检查和抽查。对测报县(市)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红河蚕桑综合试验站

二OO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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